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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一初字第55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原告新疆大光华国际学校诉被告张明劳动争议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大光华国际学校,张明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一初字第556号原告:新疆大光华国际学校。法定代表人:熊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杏和,该校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白建利,该校法律顾问。被告:张明。委托代理人:李莉,北京华泰(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的原告新疆大光华国际学校诉被告张明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原告的诉讼请求,未经过仲裁前置程序,故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先进行仲裁。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疆大光华国际学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新疆大光华国际学校自行承担5元,退还原告新疆大光华国际学校5元。审判员  热孜万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任 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