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道法刑初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2015)道法刑初字第78号何某某交通肇事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道法刑初字第78号公诉机关道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某某,男,1987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江永县人,初中文化,农民。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被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月3日被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15日经道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道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5年4月9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道县人民检察院以道检公诉刑诉(2015)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道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指派检察员左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道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2日6时许,被告人何某某驾驶湘M421**福田牌货车,由道县祥霖铺方向开往道县县城方向,当行驶到G207国道道县祥霖铺镇达头山村路段时,撞上前方同向行驶的由被害人周某荣驾驶的无牌三轮微型拖拉机,造成被害人唐某秀、宋某旺受伤,周某荣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何某某在案发现场被道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抓获。经道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何某某应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周某荣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及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鉴定结论书、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认为被告人何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对被告人依法判决。被告人何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未提出异议。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一致。另查明:2015年1月2日,被告人何某某在案发现场被公安机关抓获;2015年4月9日被告人何某某与被害人周某荣的家属及其被害人唐某秀、宋某旺达成了调解协议,赔偿了其损失并取得了谅解。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何某某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在审理过程中亦未提出异议。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唐某秀、宋某旺陈述了2015年1月2日6时许,何某某驾驶的货车与周某荣驾驶的微型拖拉机相撞的有关情况。驾驶证、行驶证,证明该肇事车辆系何某某的以及何某某的驾驶资格。疾病诊断书,证实唐某秀、宋某旺受伤的情况。鉴定结论书,证实了周某荣因此次交通事故而死亡,唐某秀、宋某旺受伤等情况。现场勘查笔录、肇事记录、现场图及照片,证实了案发现场等有关情况。责任认定书,证实此次交通事故何某某负主要责任,周某荣负次要责任等情况。调解协议,证实何某某与被害人及其家属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取得了谅解等有关情况。到案经过,证实何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的经过。户籍证明,证明了何某某的基本情况。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无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未保持安全车距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当场死亡、二人轻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庭审中,被告人何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而且主动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对被告人何某某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李送德人民陪审员 程定顺人民陪审员 何章保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卜文军附:刑法相关条文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