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初字第0650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刘×与蔡×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蔡×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06509号原告刘×,女,1982年12月5日出生。被告蔡×,男,1973年11月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蔡×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诉讼费七十五元,由原告刘×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杨国兴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