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镜民二初字第0032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赭山支行与徐多、曹争春、芜湖市百祥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赭山支行,徐多,曹争春,芜湖市百祥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镜民二初字第00329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赭山支行,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负责人:王慧英,行长。委托代理人:杨军,该银行客户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飞虎,安徽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多,男,1983年5月11日出生。被告:曹争春,男,1974年2月25日出生。被告:芜湖市百祥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法定代表人:张祥,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赭山支行诉被告徐多、曹争春、芜湖市百祥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赭山支行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预交诉讼费用(公告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02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赭山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丁曲梅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淑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