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梅中法刑执字第59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刘德旺寻衅滋事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梅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德旺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梅中法刑执字第590号罪犯刘德旺。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1日作出(2013)潮平法刑初字第1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德旺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5年10月17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梅州监狱因罪犯刘德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3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截止2015年1月15日,罪犯刘德旺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11次;2014年9月获得监狱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德旺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修正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德旺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二十七天(刑期执行至2015年4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 伟审判员 钟杏青审判员 黎永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晓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