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执字第7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永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李海瑞、马国栋、牛银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永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海瑞,马国栋,牛银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72-2号申请执行人永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董新旺,理事长。被执行人李海瑞,男,1960年6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马国栋,男,1974年3月2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牛银虎,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申请执行人永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李海瑞、马国栋、牛银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2012)永民初字第4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永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马国栋的银行存款6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建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