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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民初字第0038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刘建国与仲崇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国,仲崇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民初字第00384号原告刘建国,居民。委托代理人李益民,沭阳县城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仲崇镜,居民。本院于2015年1月20日受理原告刘建国诉被告仲崇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建国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建国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仲崇镜的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建国撤回对被告仲崇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建国负担。审判员  刘玉兵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玮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