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门民初字第006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武汉宏驰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宏驰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门民初字第00635号原告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锦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志炎,该公司员工。被告武汉宏驰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学操,总经理。本院于2014年8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武汉宏驰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064元(已减半收取),公告费300元,合计人民币5364元,由原告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司负担。审 判 长 吴晓华代理审判员 范刘红人民陪审员 黄 芬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姚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