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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泰执行字第5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王越、吴丽彬、叶冰川、叶冰山和黄勇交通肇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冰川,叶冰山,吴丽彬,王越,黄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泰执行字第514号申请执行人叶冰川,男,1989年3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长泰县。申请执行人叶冰山,男,1991年3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长泰县。申请执行人吴丽彬,女,196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长泰县。申请执行人王越,女,1930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长泰县。王越、吴丽彬、叶冰山的委托代理人叶冰川,同上。被执行人黄勇,男,1986年11月21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重庆市酉阳县。申请执行人王越、吴丽彬、叶冰川、叶冰山和被执行人黄勇交通肇事一案,本院2012年12月17日作出的(2012)泰刑初字第18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0月15日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支付赔偿款人民币137627.7元。经查,未被执行人黄勇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债务全部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或证据,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泰刑初字第18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勇忠审 判 员  戴坤盛代理审判员  陈小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明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