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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中行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21

案件名称

毛明勇与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政府撤销房屋征收决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张中行初字第8号原告毛明勇诉被告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政府撤销房屋征收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告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政府送达了行政起诉状副本。本院审查认为,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管辖。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