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法执字第3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吕向志与李保安人身损害赔偿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大连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向志,李保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五法执字第315号申请执行人吕向志,男,汉族,职员。被执行人李保安,男,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吕向志与李保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保安已给付赔偿款款38000.00元,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齐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