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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执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8-16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高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114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汉族,1976年11月5日生,住平顶山市。被执行人高某某,男,汉族,1974年5月15日生,住平顶山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新民初字第224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26日向被执行人高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高某某于2015年3月26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补偿义务,但被执行人高某某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高某某的存款及收入(具体数额与期限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二、查封、扣押执行人高某某的部分财产(具体财产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崔国政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娄培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