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79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高某与廉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廉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790号原告高某,女,汉族,1989年3月4日出生。被告廉某某,男,汉族,1989年4月2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诉被告廉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志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韩周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