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环民初字第77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梁晓丽与威海盛世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晓丽,威海盛世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环民初字第775-1号原告梁晓丽。被告威海盛世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全阳俊。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晓丽与被告威海盛世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由威海市百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申请的标的额35000元,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数额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丛明霞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俊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