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沈和执字第2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夏云飞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云飞,宁晓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沈和执字第2051号申请执行人夏云飞。被执行人宁晓东。上述当事人之间刑事附带民事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沈和执字2051号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宁晓东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1月23日起至2018年3月22日止);被执行人宁晓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夏云飞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161898.59元。如被执行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银行、房产、车管等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的规定,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以上执行和调查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具备后再恢复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海英审判员 刘 强审判员 耿玉发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