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民初字第0202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程某甲与董某、程某乙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甲,董某,程某乙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2026号原告程某甲,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董某,男,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程某乙,女,出生年月不详,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原告程某甲与被告董某、程某乙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某甲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董某、程某乙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某甲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原告程某甲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4元,减半交纳342元,由原告程某甲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周洪伦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佳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