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利民保字第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陈忠峰与郭学峰、高守昌保证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忠峰,郭学峰,高守昌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利民保字第22-1号申请人陈忠峰,男,汉族。被申请人郭学峰,男,汉族。被申请人高守昌,男,汉族。申请人陈忠峰与被申请人郭学峰、高守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郭学峰在某镇某小学的工资收入10万元整,查封被申请人高守昌在某镇某小学的工资收入10万元整,并提供担保人陈永涛所有的车牌号码为鲁E×××××小型轿车一辆作为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担保人陈永涛所有的车牌号码为鲁E×××××小型轿车一辆。查封期间该车辆不得买卖、转让、办理过户手续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建梅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姜丙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