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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硚口民二初字第00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武汉中天顺商贸有限公司诉罗四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中天顺商贸有限公司,罗四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硚口民二初字第00197号原告武汉中天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厂前陈家咀钢材市场内918号。法定代表人叶小春,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谢贯虹,系湖北本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四元,男,汉族,1959年2月2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中天顺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罗四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中天顺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中天顺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8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杨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