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民初字第0152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长沙市蒂欧电梯有限公司与杨湘裕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市蒂欧电梯有限公司,杨湘裕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岳民初字第01528号原告:长沙市蒂欧电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颜迎荣。委托代理人:唐小锋。被告:杨湘裕。委托代理人:江建光。原告长沙市蒂欧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蒂欧公司”)诉被告杨湘裕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蜜纯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宋晓颖担任法庭记录。原告蒂欧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唐小锋、被告杨湘裕及其委托代理人江建光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蒂欧公司诉称:仲裁裁决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是错误的,理由如下:一、原裁决书适用法律错误。本案是电梯安装维修企业原告将电梯吊装工程转包给实际施工人颜向荣,是实际施工人雇佣的被告杨湘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4条的规定适用于特定主体,原告不属于建筑施工、矿山企业,故该规定不能扩大适用于本案。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并不意味着就是用人单位,且该《通知》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出台的,属于规范性文件,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判决的依据。本案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要的通知〉(法办[2014]442号)第59条的规定: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承包人,承包人又非法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给实际施工人,实际施工人招用的劳动者请求确认与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不予支持。二、本案原、被告双方之间没有劳动关系的实质和外观,裁决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与原告并无身份上的从属和附属关系,不受原告各项劳动规章制度的制约,也不享有原告的劳动保护、福利待遇。原告没有就劳动合同方面与被告达成书面或口头协议,也未直接招用被告和向其支付过报酬。原告违法转包电梯吊装工程,并不必然导致其与被告之间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综上,根据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与原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杨湘裕辩称: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经过了仲裁前置程序,原、被告形成了劳动关系,并且被告受伤后原告支付了医疗费用;原告用被告的身份信息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人身保险并领取了意外保险金。经审理查明:原告蒂欧公司为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乘客电梯、载货电梯、杂物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的安装维修C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有效期至2016年10月31日)、电梯的销售及技术咨询服务(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其承包保利综合楼电梯吊装工程后,于2013年12月13日和案外人颜向荣签订《电梯吊装合同》,将保利综合楼工地的电梯客梯吊装工程发包给了颜向荣。被告于2013年6月26日到该项目工地在颜向荣手下做事。2013年12月26日下午2点左右,被告在工地受伤。被告伤后向长沙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申请确认原、被告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于2015年1月5日作出仲裁裁决,裁定原、被告存在劳动关系,原告不服,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电梯吊装合同》、企业登记资料、长劳人仲案字(2014)第932号仲裁裁决、送达回证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明,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作为有电梯吊装施工资质的企业,违法将其承包的电梯吊装工程转包给不具备施工资质的自然人颜向荣,双方签订的《电梯吊装合同》依法无效。参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的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因此,本案原告蒂欧公司应当对被告杨湘裕承担用工主体责任。被告杨湘裕在申请仲裁时请求确认存在劳动关系,该仲裁申请包含了要求原告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之意。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参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长沙市蒂欧电梯有限公司对被告杨湘裕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长沙市蒂欧电梯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蜜纯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宋晓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