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纳溪执字第7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曹敏申请执行向芬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敏,向芬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纳溪执字第76-2号申请执行人曹敏,男,生于1985年10月23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被执行人向芬,女,生于1985年10月26日,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本院于2015年4月8日作出的(2015)纳溪执字第76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向芬在邮储银行的存款3万元,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向芬在邮储银行的3万元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肖大鸣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 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