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民初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黄宝财与丘进先、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杭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宝财,丘进先,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杭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民初字第98号原告黄宝财,男,1986年3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清流县。被告丘进先,男,1968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龙岩市上杭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杭支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上杭县。负责人赖永春,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罗鹏,福建正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4年3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黄宝财诉被告丘进先、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杭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愿与被告庭外进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宝财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5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黄宝财负担。审判员 王彬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中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