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郊民初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胡某甲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甲,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西郊民初字第66号原告胡某甲,男,现住四平市铁西区。委托代理人林海,吉林东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现住四平市铁西区。委托代理人王晓飞,吉林辅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胡某甲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王富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林海,被告陈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晓飞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胡某甲诉称,2010年1月8日原、被告经自由恋爱登记结婚,婚后,于2011年12月24日生育一女胡某乙,现已3周岁。结婚初期,夫妻感情尚可,但由于原、被告单位经营状况不好,不能开支,原、被告为养家糊口到广州打工,原、被告打工期间,被告也曾到广州短暂打工,后以想家为由回到四平。由于双方长期两地分居,导致夫妻感情产生裂隙,终至夫妻感情破裂,协议离婚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女胡某乙归原告抚养;夫妻��务47000元由原、被告共同偿还。被告陈某辩称,被告陈某同意离婚,被告与原告没有共同债务,原告也从未向被告提起过欠外债的事情,被告不能与原告共同承担属于原告的债务,即便有外债也是原告个人使用并没有用于原被告共同生活需要,比如这笔外债没有用于购置原被告所需的房子、车子及其他财产。被告也没有受益到这笔外债。婚生女还需要继续抚养但因为原被告的女儿三岁尚小,因被告能给孩子稳定的生活环境,被告有固定的经济收入,孩子跟母亲生活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不宜随原告父亲共同生活,又因原告工作不稳定,不能给孩子固定生活住所和成长环境,所以孩子应由被告陈孟抚养,原告应当支付给孩子抚养费用,根据婚姻法的规定承担抚养费用。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就自己的主张进行了陈述和辩解,原告胡某甲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向法院提交了以下证据: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证明原告的身份,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华尔街英语课程注册合同、个人消费贷款合约书、发票。证明原告胡某甲学习英语课程自2013年10月4日到2016年1月3日毕业,学费共计42000元,分期付款,贷款支付。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4)西郊民初字第183号民事判决书。证明2014年原告胡某甲曾起诉离婚,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被告陈某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被告陈某个人收入证明。证明被告陈某系四平市金一诺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职工,月薪3000元,年收入36000元。陈某父母房子的回迁安置费用结算单。证明房子在回迁中。户口复印件。证明被告陈某同其父母在一个户口上。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1月18日登记结婚。婚生女胡某乙,2011年12月24日出生,现年3周岁。2014年原告胡某甲曾起诉离婚,经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4)西郊民初字第1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一、原、被告于2010年1月18日登记结婚,2014年原告胡某甲曾起诉离婚,经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4)西郊民初字第1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2015年2月原告胡某甲再次起诉离婚,被告也表示同意离婚,故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二、婚生女胡某乙,2011年12月24日出生,现年3周岁。考虑子女年龄尚幼且是女孩,跟随被告(母亲)共同生活更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故婚生女胡某乙随被告陈某共同生活,给付子女抚养费是父母法定义务,庭审中,原告胡某甲表示同意给付子女抚养费每月700元,被告要求原告给付子女抚养费1000元,且被告也承认原告工资不稳定,根据子女生活需要,考虑原告打工的城市,原告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800元。三���夫妻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的处理,庭审中,原告胡某甲明确表示放弃对共同债务47000元要求被告偿还的请求。原、被告均承认婚姻存续期间居住房屋系原告婚前购买,被告陈某花费装修费50000元,原、被告离婚,考虑被告抚养子女,原告应返还被告50000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胡某甲与被告陈某离婚。婚生女胡某乙随被告陈某共同生活,原告胡某甲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800元,直至子女有独立生活能力时止。原告胡某甲返还被告陈某房屋装修费5000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胡某甲负担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富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