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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贵执字第0047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刘朝元与吴义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朝元,吴义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贵执字第00473号申请执行人:刘朝元,男,1955年12月生,汉族,住铜陵市铜官山区。被执行人:吴义东,男,1962年8月生,汉族,住池州市贵池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已作出(2014)贵民一初字第01014号民事判决书。现该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吴义东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吴义东执行款224817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俐琴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江 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