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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荥民初字第46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李志锋与韩海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锋,韩海龙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荥民初字第469号被告李志锋,男,汉族,1976年5月8日生。委托代理人翟娇娇,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海龙,男,汉族,1959年1月11日生。委托代理人张华安,荥阳市京城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列原告李志锋诉被告韩海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审理。因本案的事故与本院正在审理的(2015)荥民初字第138号案件的事故系同一事故,且两案诉的种类也相同,可以合并审理;双方当事人也均同意合并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与(2015)荥民初字第138号案合并审理。审判长  张晓丽审判员  王 浩审判员  高红丽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佳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