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新执字第7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烟台坤茂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升华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坤茂工贸有限公司,山东升华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新执字第703-1号申请执行人烟台坤茂工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山东升华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烟台坤茂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升华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5月19日作出的(2009)新商初字第120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09年5月19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0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山东升华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其资产不能清偿全部债务,于2011年1月12日被本院宣告破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泰市人民法院(2009)新商初字第12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士勤审 判 员  刘 虎代理审判员  薛 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