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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绵民终字第70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四川荣辉建筑有限公司与李勇、袁绍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四川荣辉建筑有限公司,李勇,袁绍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绵民终字第7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荣辉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三台县北垻镇会仙路**号。法定代表人王惠,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唐海,绵阳市均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冯军,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勇,男,生于1963年9月11日,汉族。委托代理人黄少扉、唐涛,北京市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袁绍安,男,生于1951年9月24日,汉族。委托代理人杨德斌,三台县梓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四川荣辉建筑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三台县人民法院(2014)三民初字第42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三台县人民法院(2014)三民初字第420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三台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8968元,退还上诉人四川荣辉建筑有限公司。审判长 左    迪审判员 沈  秦  荣审判员 殷  亚  男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杰(实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