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津法民初字第027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王某与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舒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初字第02736号原告:王某,女,1976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习水县。委托代理人:程宝昌,重庆市江津区蔡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舒某,男,197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王某诉舒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00元,减半收取120.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龚娅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程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