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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津法民初字第027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王某与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舒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初字第02736号原告:王某,女,1976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习水县。委托代理人:程宝昌,重庆市江津区蔡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舒某,男,197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王某诉舒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00元,减半收取120.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龚娅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程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