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静法执字第207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王庆国与李连枝、张向东、天津市佐宁商贸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庆国,李连枝、张向东、天津市佐宁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静法执字第2078号申请执行人:王庆国被执行人:李连枝、张向东、天津市佐宁商贸有限公司王庆国申请执行李连枝、张向东、天津市佐宁商贸有限公司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0日做出的(2014)静民初字第513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庆国于2014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静法执字第207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郝润发审判员  王 治审判员  徐文胜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郭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