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文执字第18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李华卫申请执行文山市金仪铟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文执字第188-1号申请执行人李华卫,男,汉族,1975年4月16日出生,小学文化,麻栗坡县人,农民,住麻栗坡县董干镇白沙杆村委会上木存村03号,身份证号码:532624197504162590。委托代理人李玉超,云南鼎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执行人文山市金仪铟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460114-5。法定代表人骆勇,董事长。地址:文山市马塘工业园区。本院在执行李华卫申请执行文山市金仪铟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经执行,已扣划被执行人文山市金仪铟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支付申请执行人李华卫,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文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文劳人仲调字(2015)第03号仲裁调解书第二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阮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