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玉区法刑初字第6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玉区法刑初字第663-1号被告人徐某交通肇事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作出(2014)玉区法刑初字第663号刑事判决书。现发现其中有错误字句。特此补充裁定如下:原判决书第3页第2行“即自2014年8月25日起至2015年10月15日止(减去已羁押的9天。)”现更正为“即自2015年3月27日起至2016年5月17日止(减去已羁押的9天。)”审 判 长 王 军人民陪审员 蒋友章人民陪审员 陈俊燕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培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