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玉区法刑初字第6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玉区法刑初字第663-1号被告人徐某交通肇事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作出(2014)玉区法刑初字第663号刑事判决书。现发现其中有错误字句。特此补充裁定如下:原判决书第3页第2行“即自2014年8月25日起至2015年10月15日止(减去已羁押的9天。)”现更正为“即自2015年3月27日起至2016年5月17日止(减去已羁押的9天。)”审 判 长  王 军人民陪审员  蒋友章人民陪审员  陈俊燕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培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