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民申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梁任与连云港市宿城建筑安装公司、宋长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梁任,连云港市宿城建筑安装公司,宋长清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民申字第0000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梁任。被申请人(一审被告)连云港市宿城建筑安装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连云区宿城桃源路27号。法定代表人翟恩权,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随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石宝强,公司副经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宋长清。再审申请人梁任因与被申请人连云港市宿城建筑安装公司、宋长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2014)港民初字第01110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梁任再审申请称:请求撤销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2014)港民初字第01110号民事调解书;将本案移交公安机关侦查。事实与理由:宋长清通过私刻连云港市宿城建筑安装公司公章、翟恩权个人私章和连云港市宿城建筑安装公司东亚名仕园项目部公章,并使用连云港市宿城建筑安装公司的资质,获取梁任信任并与其订立合同骗取钱财,宋长清的行为涉嫌合同诈骗罪。现梁任已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愿受理此案,但要求撤销(2014)港民初字第01110号民事调解书。连云港市宿城建筑安装公司答辩称:梁任申请再审无法律和事实依据,对调解结案的案件申请再审,民诉法有明确规定,申请人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本案在一审时,双方在法院主持下自愿进行调解,调解协议内容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一审期间公司就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称因为该项目是确实存在的,无法按照合同诈骗立案。梁任自愿进行调解,现又反悔,其再审请求不应得到支持。本院复查认为:梁任与宋长清签订施工协议时,涉案工程确实存在,宋长清私刻印章签订合同并收取保证金的行为是其个人行为,应由其个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在一审调解时就已查明宋长清私刻印章签订合同的事实,各方当事人及代理人在原审法院主持下自愿达成的调解协议,程序合法,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梁任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其申请再审的事由不能成立。综上,梁任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梁任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作超审 判 员 曹振泉代理审判员 王 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于学金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