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180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卢海涛、周家渠与帅培文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卢海涛,帅培文,周家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180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卢海涛。委托代理人:秦健英,重庆中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帅培文。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家渠。委托代理人:郑磊,重庆合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卢海涛因与被上诉人帅培文、周加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3日作出(2014)南法民初字第008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本院审理期间,卢海涛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卢海涛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卢海涛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744元,减半收取2372元,由上诉人卢海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严永鸿审 判 员  徐晓瑮代理审判员  邓筱茜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黎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