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执字第58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武安平与王建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安平,王建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587-1号申请执行人武安平,男,汉族,个体工商户,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青城巷111号。被执行人王建中,男,满族,乌鲁木齐县文工团退休职工,住乌鲁木齐市东后街南一巷10号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天民一初字第830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其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王建中的存款、收入104155.72元(其中本金102715元;执行费1440.72元);二、被执行人王建中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的时间计算;三、若上述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兰 勇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盛晓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