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金商外终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江苏邦源纺织有限公司与浙江尊宇针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尊宇针织有限公司,江苏邦源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商外终字第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尊宇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上溪镇工业区金坛路1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邦源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义乌路东侧。法定代表人:黄巧娟,董事长。上诉人浙江尊宇针织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江苏邦源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4)金义商外初字第1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浙江尊宇针织有限公司上诉后未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的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浙江尊宇针织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4)金义商外初字第122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郑林军审 判 员 韦红平代理审判员 王小青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王 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