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红中民二初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云南省弥勒市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诉刘敖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民事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云南省弥勒市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刘敖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红中民二初字第192号原告:云南省弥勒市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弥勒市吉山南路195号。法定代表人:马祖强,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精阳,云南湖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刘敖,男,汉族,1963年5月21日生,住弥勒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云南省弥勒市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敖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云南省弥勒市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回诉讼的申请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云南省弥勒市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原告云南省弥勒市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杨 婧审 判 员 李志伟代理审判员 秦卫东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薛少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