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石民六初字第0002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鹿泉市国土资源局与石家庄心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鹿泉市国土资源局,石家庄心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石民六初字第00025号原告鹿泉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北斗路。法定代表人王建军,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张元英,该局工作人员。被告石家庄心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友谊南大街122号振头大厦604室,法定代表人谭惠荣,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鹿泉市国土资源局诉被告石家庄心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不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鹿泉市国土资源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1800元,减半收取由鹿泉市国土资源局负担。审 判 长 郭广平代审判员 赵伟华代审判员 王淑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 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