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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本民申字第0004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景文耀与耿克高民间借贷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本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景文耀,耿克高,周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本民申字第0004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景文耀,男,1970年3月17日出生,汉族,辽宁省本溪市人,现住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委托代理人:冯丹,辽宁湘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耿克高,男,1937年6月18日出生,汉族,辽宁省本溪市人,现住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周娟(景文耀妻子),女,197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辽宁省本溪市人,现住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再审申请人景文耀因与被申请人耿克高、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周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本民一终字第002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景文耀申请再审称: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四)项之规定,请求撤销原判、再审本案。其主要理由是:原判认定事实不清,申请人所借款项已于2009年2月10日还清,原审提供的证人可以证明还款的事实;2、申请人于2008年12月18日最后一次偿还耿克高借款的利息,因此耿克高从该日期后就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诉讼时效应从该日期起计算两年,故本案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本院认为:耿克高一审起诉时提供了由景文耀签字的“收条”,景文耀亦认可此“收条”为其出具的借据,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借贷关系存在,原判据此判令景文耀夫妇承担还款责任并无不当。依据景文耀的申请再审理由,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借款15万元是否已经于2009年2月10还清;本案是否超过诉讼时效?关于借款是否已经还清景文耀一审提供了2009年2月10日的银行取款凭条及证人出庭做证,证明15万元借款已经还清。首先,景文耀于2009年2月10日取款15万余元并不能证明其已履行了还款责任,且景文耀于本院二审期间明确表示不将该取款凭条作为证据使用;其次,景文耀提供的证人所陈述的取款金额、还款情况模糊,且与景文耀的陈述存在矛盾之处,故景文耀提出15万元借款已于2009年2月10日还清的再审申请,本院不予采纳。二、关于本案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景文耀称其于2008年12月18日最后一次偿还耿克高借款利息,自该日后再未还款,故本案诉讼时效应自该日起计算,至本案诉讼时止,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景文耀出具的“收条”没有约定履行期限,景文耀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耿克高向其主张权利时明确表示不履行还款义务,故本案诉讼时效未超过。景文耀的这一再审理由,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景文耀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四)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景文耀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谢向荣代理审判员  奚 伟代理审判员  李文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于 兰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