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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郾民初字第0085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杨庆雨与苏德民、河南宏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庆雨,苏德民,河南宏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郾民初字第00850号原告杨庆雨,男,汉族,1970年4月24日生。被告苏德民。被告河南宏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德民,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庆雨诉被告苏德民、河南宏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庆雨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保证申请,要求扣押被告河南宏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钢城花园二期的房产共16套的房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杨庆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告河南宏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钢城花园1号楼307、308、309、310、311、312、313、314、315、317、318、319、320室共13套,南单2302、2303、2503三套,共计16套的房产予以扣押。二、在查封期间内,被告河南宏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能对被扣押房产出租、转让、变卖。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罗文学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月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