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绩民一初字第0068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兰某某与吴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绩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绩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某某,吴某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绩民一初字第00686号原告:兰某某,女,住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委托代理人:刘爱武,安徽省绩溪县临溪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某某,男,住安徽省绩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兰某某诉被告吴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兰某某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兰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兰某某负担。审判员 许家永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 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