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庄执恢字第8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张世富、张艳琴、张亚梅与隋凤香、刘其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世富,张艳琴,张亚梅,隋凤香,刘其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庄执恢字第823号申请执行人:张世富,男。申请执行人:张艳琴,女。张世富、张艳琴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张亚梅,女。申请执行人:张亚梅,女。被执行人:隋凤香,女。被执行人:刘其东,男。申请执行人张世富、张艳琴、张亚梅与被执行人隋凤香、刘其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13日作出(2013)庄民初字第45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经发生��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本金147025元及利息,诉讼费1159元,执行费2735元(申请执行人已交)。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将隋凤香的工资扣划至本院14700元,将刘其东妻庞素梅的工资扣划至本院20000元。上述款项给付三申请执行人20000元。隋凤香生活费4700元,庞素梅生活费10000元,均未来院领取。二被执行人尚欠三申请执行人赔偿款本金127025元及利息未付。2015年3月12日,被执行人隋凤香及刘其东妻庞素梅的工资帐户继续被冻结。现申请执行人再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庄民初字第4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丛 长 庆审判员 杨 开 忠审判员 ��管秀乾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晓 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