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云法民初字第01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法民初字第01159号原告朱某某,女,197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务农,住云阳县。被告吴某某,男,1972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某以本案已自行协商处理为由,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00元,减半收取12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XX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