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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执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崔晓春与被执行人包头市星火稀土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晓春,包头市星火稀土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昆执字第69号申请执行人崔晓春,女,1969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包头市昆都仑区。被执行人包头市星火稀土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包头市昆都仑区。负责人贾宝义。申请执行人崔晓春与被执行人包头市星火稀土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申请执行人崔晓春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包头市昆都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10月8日作出的昆劳仲字(2014)第104号仲裁裁决书。经审查被执行人包头市星火稀土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包头市星火稀土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申请执行人据以申请执行的包头市昆都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昆劳仲字(2014)第104号仲裁裁决书未生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崔晓春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伟审判员 唐文山审判员 周世亮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于 芳第2页共2页第1页共2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