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77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陈金崧与黄卫红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卫红,陈金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7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卫红,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委托代理人:陈渐佳,系广东华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金崧,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委托代理人:刘伟峰,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上诉人黄卫红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异议申请的(2014)穗番法民一初字第1326-1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诉认为:上诉人、被上诉人在履约过程中曾达成口头仲裁协议,约定由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合同争议,本案应由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据此,上诉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上诉人的住所地在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兴泰路兴泰大街13号三座104房,在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称双方达成有效的书面仲裁协议,但未能提供相关的证据予以证明,故其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肖逸思审 判 员 谢国雄代理审判员 王碧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梁碧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