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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迎民保字第00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叶惠与杨帆、杨军、杨顺友、万迪风、周明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叶惠,杨帆,杨军,杨顺友,万迪风,周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迎民保字第00157号申请人叶惠,女,汉族,1970年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申请人杨帆,女,汉族,1983年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申请人杨军,男,汉族,1975年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申请人杨顺友,男,汉族,1943年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申请人万迪风,女,汉族,1956年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申请人周明,男,汉族,1969年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申请人叶惠与被申请人杨帆、杨军、杨顺友、万迪风、周明申请诉中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杨帆、杨军、杨顺友、万迪风、周明的银行存款215万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叶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杨帆、杨军、杨顺友、万迪风、周明的银行存款215万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曹 志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汪大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