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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初字第19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付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194号原告付某。被告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XX年X月X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XX元,减半收取XX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长波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允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