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溪民初字第98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原告邓德文与被告江淑群、杨小雄、杨小琴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德文,江淑群,杨小雄,杨小琴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溪民初字第989号原告邓德文,男。委托代理人李明,宜宾市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淑群,女。委托代理人杨小雄,男。被告杨小雄,男。被告杨小琴,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邓德文诉被告江淑群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邓德文申请追加杨小雄、杨小琴为本案被告,本院同意原告的申请追加杨小雄和杨小琴为本案的被告,因案件审理的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邓德文诉被告江淑群、杨小雄、杨小琴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换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邓国平审 判 员 刘冬梅人民陪审员 赵润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