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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溪民初字第98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原告邓德文与被告江淑群、杨小雄、杨小琴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德文,江淑群,杨小雄,杨小琴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溪民初字第989号原告邓德文,男。委托代理人李明,宜宾市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淑群,女。委托代理人杨小雄,男。被告杨小雄,男。被告杨小琴,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邓德文诉被告江淑群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邓德文申请追加杨小雄、杨小琴为本案被告,本院同意原告的申请追加杨小雄和杨小琴为本案的被告,因案件审理的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邓德文诉被告江淑群、杨小雄、杨小琴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换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邓国平审 判 员  刘冬梅人民陪审员  赵润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