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上商初字第6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方玲与陈成、李伟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玲,陈成,李伟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上商初字第613号原告:方玲。委托代理人:黄国庆,(一般代理)。被告:陈成。被告:李伟英。原告方玲为与被告陈成、李伟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丽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玲及其委托代理人黄国庆、被告李伟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方玲起诉称:被告陈成于2013年10月9日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借款时间从2013年10月9日到2013年12月27日。因借款到期未归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陈成、李伟英归还借款100000元,并支付从2013年11月到2015年4月的利息共计38000元(按月利率2%即每月2000元,从2013年11月9日计算至2015年4月8日,要求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为证明上述事实,原告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1、收条、借款补充协议,证明原告与被告陈成存在借款合同关系;2、农行交易明细,证明借款已经交付;3、结婚证,证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陈成书面答辩称:对借款100000元予以认可,但该笔借款被告李伟英不知情。后该笔借款用于赌博,该债务是被告陈成个人所为,与被告李伟英无关,有去澳门出关的证明为证,愿意自行承担责任。被告陈成未提供证据。被告李伟英答辩称:被告李伟英对借款并不知情,要求由被告陈成自行偿还。希望利息降低一些,被告陈成的个人房产拍卖可以归还涉案借款。为证明自己的主张,被告李伟英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4、往来港澳通行证签注(2页),证明被告陈成多次去澳门赌博。审理中,本院依法对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当庭质证,认证如下:原告提供的证据1-3,被告李伟英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被告李伟英提供的证据4,原告对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对象有异议,认为去澳门不能证明就是赌博,且与原告无关,原告并不知情。本院认为,该证据对被告陈成将涉案借款用于赌博的事实证明力不足,故本院不予认定。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本院确认案件事实如下:2013年10月9日,被告陈成向原告借款100000元.为此,双方签订借款补充协议一份,约定被告陈成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借款期限从2013年10月9日至2013年12月27日,利率为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等有关事项。当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被告陈成交付借款100000元,被告陈成向原告出具收条一份,并于当日向原告汇款2000元用于支付利息。因被告陈成至今未还款付息,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依法解决。另查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陈成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现借款期限已届满,被告陈成理应承担还款及支付利息的法律责任,故原告相应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借款本金,原告在借款当日即收到利息2000元,该2000元视为预扣利息,借款本金应为98000元。关于利息计算的标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利息起算时间予以纠正。被告李伟英与被告陈成系夫妻关系,涉案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而二被告提出涉案借款系用于赌博的抗辩理由,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故原告要求被告李伟英共同还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亦予以支持。被告陈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其放弃抗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二百零五条、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成、李伟英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方玲借款98000元。二、被告陈成、李伟英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方玲利息35672元(按本金98000元,以年利率24%计算,从2013年10月9日计算至2015年4月8日),并按上述标准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3060元,实收1530元,由原告方玲负担43元,由被告陈成、李伟英负担148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本院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由本院另行书面通知.审判员 孙丽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高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