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田民诉前调字第002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陆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某某,陆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田民诉前调字第00253号原告:赵某某,女,1981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淮南市田家庵区龙泉街道南岭社区职工,现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告:陆某某,男,198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淮南矿业集团谢桥矿职工,住址。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陆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方乐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