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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碑民初字第0055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与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X,宋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碑民初字第00558号原告:陈X,男,198X年1X月1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西安市XX区XXXX大学X院X村**号楼*单元7XX。委托代理人:田坤,陕西其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X,女,198X年X月2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西安市XX区XXXX大学X院X村**号楼*单元7XX。委托代理人:陈浩军,陕西明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吕迎,陕西明萌律师事务所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原告陈X诉被告宋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鑫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婚后有出轨行为,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诉讼请求:判令解除其与被告的婚姻关系,婚生女陈方媛由其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被告辩称,其并无出轨行为,且双方夫妻���同财产范围尚不明确,故不同意与原告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1月经人介绍认识,2005年6月9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初婚,于2005年12月26日生一女陈XX,现就读于西工大附小三年级。双方自2014年10月15日起分居至今。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长,原告虽诉称被告有出轨行为,但不能提供直接证据予以证明,夫妻在共同生活中难免存在矛盾,但双方尚不至感情破裂程度,且婚生女陈方媛正处在童年阶段,需要父母关爱,原、被告离婚会对其身心健康造成一定伤害。望双方能够调整心态,正确对待和处理婚姻家庭生活中遇到的问题,珍惜得之不易的婚姻,和好为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X要求与被告宋X离婚之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X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刘 鑫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邱银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