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鄂十堰中执恢字第00003-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十堰市财政局与十堰银河星科技有限公司、王泽义等企业借贷纠纷、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十堰市财政局,十堰银河星科技有限公司,王泽义,段艳琴,十堰市新安农业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鄂十堰中执恢字第00003-4号申请执行人十堰市财政局。住所地:十堰市茅箭区北京北路**号。法定代表人吴先锋,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李晓波,湖北举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十堰银河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茅箭区北京路。法定代表人王泽义,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泽义,系十堰银河星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段艳琴,系王泽义之妻。被执行人十堰市新安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茅箭区武当路**号。法定代表人潘同平,该公司董事长。十堰市财政局(以下简称财政局)与十堰银河星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科技公司)、王泽义、段艳琴、十堰市新安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安农机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十堰仲裁委员会于2010年10月18日作出的(2010)十仲裁字第106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财政局于2010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1年12月27日以(2012)鄂十堰中执恢字第00003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新安农机公司坐落在茅箭区武当街办武当路40号5栋3-6层,面积为1263.2平方米的房屋及分摊的土地进行了查封。2012年2月22日,本院委托湖北嘉信达资产评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依法评估,评估价321.11万元。2012年11月29日,本院委托湖北德诚拍卖有限公司以评估价为保留价公开拍卖,因报名人数未达到要求而流拍。2013年1月11日,本院委托湖北德诚拍卖有限公司以评估价下浮5%(305万元)为保留价进行第二次公开拍卖,因报名人数未达到要求而流拍。2013年3月25日,本院委托湖北德诚拍卖有限公司以第二次拍卖价下浮10%(275万元)为保留价进行第三次公开拍卖,2013年4月22日,竞买人周明长(男,身份证号:××)以277万元的价格竞得该标的物。2013年5月10日和5月17日,竞买人周明长分三次将上述277万划入本院执行账户,同年5月20日,本院以(2012)鄂十堰中执恢字第00003-3号裁定确认湖北德诚拍卖有限公司对本案标的物拍卖程序合法有效;被执行人新安农机公司坐落在茅箭区武当街办武当路40号5栋3-6层,面积为1263.2平方米的房屋所有权及分摊的土地使用权归买受人周明长所有;周明长可持裁定书到房地产管理机构办理有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2013年7月23日,周明长已将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银河科技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新安农机公司的土地进行评估、拍卖,符合法律规定。现被执行人银河科技公司所欠债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十堰仲裁委员会(2010)十仲裁字第106号仲裁裁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殷 涛审判员 陈智勇审判员 杨承勇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袁 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